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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Buy Em Out(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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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webuy‘eut。”

韩易口中轻轻吐出一个短句。

“我相信你比我更清楚,乔丹,音乐版权对音乐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发行权益对他们来说又是什么。”

“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当然是负面的。”

韩易的左手食指在太阳穴边打了个转,“想一想,你会用什么词描述音乐版权带来的负面效应?”

“负担。”

乔丹-布罗姆利沉思了一会儿,回答道,“这是版权法赐予他们的礼物,同时也是负担。”

“为什么这么说呢?”

韩易笑意吟吟地看着对方,在心里给自己未来的法律顾问打了个高分,看来他对这个行业的洞察确实已经达到了普通专业人士都无法企及的地步,完全超越当今时代的囿固。

“版权法给予了他们者寿命加死后七十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但如果真正想要对创出的音乐品进行商业开发,产生可观的收益,音乐创者们几乎是必须要与版权发行公司签订音乐发行协议。除了极少数巨星之外,所有人都需要倚仗大型音乐集团的丰富资源。”

乔丹-布罗姆利叙述着音乐创者们面临的残酷现实。

“而大部分音乐发行方,都会要求音乐创者将版权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虽然创者依然能够拿到50%的分成,但是所有权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归属于签约的发行公司,直到三十五年之后。”

“三十五年规则。”

“是的,三十五年规则。”

乔丹-布罗姆利颇有些惊讶地看了一眼韩易,“你是学音乐法的?”

“音乐产业……也会学习版权法的概念。”

“这就能解释得通了。”

乔丹点点头,接着说道,“1976年版权法案第203条规定,音乐创者可以在歌曲发行的三十五年后终止一切许可协议,收回音乐版权和母带版权。但是,这里有一个致命的漏洞,被音乐集团的说客留了下来。”

“提醒期限。”

“没错,如果想要终止许可协议,音乐人必须在第二十五年至第三十三年的时间内,提出终止请求。也就是说,必须提前至少二到十年向唱片公司和音乐发行公司申请开始协议终止的流程。接到终止申请,这些公司会何反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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